为规范水电服务管理,降低办学成本,提高水电保障能力,更好地服务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强化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意识,做到开源节流、合理、计划用水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院水电管理工作由总务处统一负责。
第二条缴费管理
1.综合楼、实验楼、艺术楼、公共设施由学院统一支付。
2.学生公寓
供电时间为6:00~22:30。计量标准:每名学生每月免费用电5度,超额电费由寝室人员共同承担。每月定期公布超额用电寝室的用电额度及应缴金额。超额电价按锦州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从公布寝室超额用电度数之日起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及时交纳电费,如逾期未交该寝室将被停止供电。
3.严禁私拉电线和私动用电设施;严禁存放和使用任何电热器(电炉子、电热杯、电吹风、电饭锅、电褥子、电热棒等),一经发现使用或存放,除没收物品外将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并报学生所在单位进行处理,一旦造成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水电表是法定的计量装置,不得绕越法定的计量装置用水用电,不得故意损坏法定的计量装置,不得故意使法定的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违者按盗用水电处理。水电表的安装、维护统一由总务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水电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动水电设施。
第五条各办公室、教室的室内照明由使用、管理单位及使用人负责管理。为节约用电,上自习的教室,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
第六条维修人员要经常巡查水电设施,并做到维修维护及时。单位或个人发现用水设备或器具损坏时要及时报修。各楼值班员在晚间熄灯后应检查关闭水龙头,以防通宵流水造成浪费。
第七条总务处负责全院水电设施及其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对违反学院水电管理规定者,将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经济罚款,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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