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二条 制定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第四条 食品安全自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经营情况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的检查;
(二)对许可信息、检查结果记录、量化等级等信息公示情况的检查;
(三)对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制度的检查;
(四)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及从业人员履行法定义务的检查;
(五)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环境的检查;
(六)对进货查验、原料贮存及清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等原料控制要求的检查;
(七)对食品加工、留样、贮存、运输等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八)对设施设备配备及维护的检查;
(九)对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第五条 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第六条 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第七条 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经营。
第八条 餐饮单位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自查情况、自查报告的书面材料应存入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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