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经营单位严禁采购下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二、检查预包装食品包装的标签是否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三、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禁止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采购的不合格食品。
四、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采用计算机管理,须建立电子台帐。
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内容,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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